河南省建筑防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河南省建筑防水协会,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Building Waterproof Association, 缩写:HNBW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工业、民用、水利等建筑物防水的科研、设计、生产、经营、施工等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建筑防水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建筑防水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探讨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随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自律。
(二)组织对本行业基本情况、发展状况和统计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分析,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等提供依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为会员企业和委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等项目进行评估,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诊断和咨询。
(四)参与制修订本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成果活动,协助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五)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六)搜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编印简报、专题资料和书籍,开办网站和微信订阅号。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展示和经济技术研讨会、交流会,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会员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七)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为会员企业培养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材。
(八)加强同国内外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与交流,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活动;在会员企业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防水行业的生产、经营、施工、设计、科研、教学、设备和原材料制造等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和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由会长掌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2015年5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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